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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銓敘部函以,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師(含中醫師、牙醫師),得以學年制作為採計其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之基準,並溯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。

轉知銓敘部函以,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師(含中醫師、牙醫師),得以學年制作為採計其曾任聘用住院醫師年資提敘俸級之基準,並溯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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