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均自 115年7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
376735100E_1150059809_ATTACH1.pdf
376735100E_1150059809_ATTACH2.pdf